因召回缺陷產品產生的必要費用怎麼承擔缺陷產品召回產生的必要費用由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