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裝殘疾詐騙罪

假裝殘疾詐騙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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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健全的人假裝成殘疾人乞討,是否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的規定是:一、數額較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至四千元以上;以單位名義為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二、數額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以單位名義為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三、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十萬元以上。對於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述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確定本地區具體執行標準。健全的人,假裝成殘疾人乞討,如果累計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應屬於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