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涉嫌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涉嫌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依靠、憑藉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