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單位不要求離職證明

新單位不要求離職證明
應聘新單位時要求出具離職證明?
關於應聘新單位時要求出具離職證明的問題,這是看具體情況而定的。因為有些公司要求,有的不要求。由於前一家單位不給開證明又不能提供以前單位停保的證明,建議找一找當時離職的申請單,一般申請單上有公司人事部蓋章和相關領導審批的,如果不給開離職證明,離職申請也是一項證明。離職證明的作用: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員工離職時,可向原單位人力資源部申請開具離職證明,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通常企業的離職手續中,都會有一個出具離職證明的程序。離職證明是指員工離職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於工作期限、受僱職位、已經離職等信息的證明。企業收取離職證明,可防範新錄用員工與原單位仍然存在勞動糾紛,並受到勞動糾紛的牽連。所以,離職證明最重要的信息是告訴新僱主,本人已與原單位無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