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起訴離婚容易離,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過錯方起訴離婚容易離,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過錯方起訴離婚容易離,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過錯方起訴離婚不一定容易離。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是經調解也不能挽回夫妻關係,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法院依法判離。如果法院審判過程中夫妻沒有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的,或者在庭前調解過程中,夫妻和好的,即使是過錯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不一定會判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