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一、父母有一方去世後財產分割如何進行?
1、先將父母的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 ,然後再依照這種規則繼承後去世一方的遺產;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 產時,可以多分。
4、因為遺產涉及房屋這種不動產,通過法院判決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的時候 ,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
(1)、首先需要對房屋進行一個價值評估,然後由具有房屋所有權的人,按照 房屋的價值和對應的分配比例給其他繼承人以金錢;
(2)、如果沒人承擔起這個金錢的分配,可以將房屋交給法院進行拍賣,然後 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進行現金分配。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 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 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 ,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 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 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 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 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 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綜上所述,父母雙方之間實際上除了對子女有繼承的事項以外還存在夫妻的財產分配比例問題,因為去世的只有一方而作為夫妻也具備直接繼承財產的權利,所以子女如果想要繼承就必須先把父母在世一方的比例預留出來再進行其他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