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有權利拒絕不出庭嗎

證人有權利拒絕不出庭嗎
證人有權利拒絕不出庭嗎
1.我國法律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是不能夠拒絕進行出庭作證的,因為證人有作證的義務,如果是證人拒絕進行在法庭上面作證的話,那麼法庭將會強制其進行到庭處理,如果在庭上證人還是拒絕進行作證的話,將會除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來作為懲罰。這是為了改變我國的司法常態,所作出的相關決議不能讓犯罪嫌疑人逍 遙法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