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唯一住房

強制執行唯一住房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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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能不能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若干問題的規定》:唯一住房可以被執行。根據異議複議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以下三種情形,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須的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維持生活所必須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執行人為老人,兒女名下有房產,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2)被執行人逃避債務轉移其名下其他房產的。(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