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第二天可以執行嗎

行政拘留第二天可以執行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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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第二天執行

根據相關法律對於行政拘留第二天執行的規定作出以下回答,一、違法行為發生後,行政機關有一個調查的過程。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事實根據法律,再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拘留的決定一旦作出,立即執行;二、如果有妨礙執行的情形的,行政拘留可以暫緩執行,情形消失後,即恢復執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如果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經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被撤銷的,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之後,不再對被處罰人執行行政拘留。三、行為發生後,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處罰;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