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

由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
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一般傷害的賠償範圍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益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等後果,承擔金錢賠償責任的一種民事法律救濟制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這是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人身損害的一般賠償範圍。無論是致傷、致殘還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賠償範圍內所列項目的費用支出,行為人均應賠償。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藥費、治療費、康復費等費用。“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損害導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進行護理而產生的費用支出。“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於受到傷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者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實踐中一般稱為“誤工費”。 需要強調的是,本條所列舉的一般賠償範圍內的賠償項目僅是幾種比較典型的費用支出,實踐中並不僅限於這些賠償項目,只要是因為治療和康復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費用,都可以納入一般賠償的範圍,如營養費、住院費等費用。但前提是合理的費用才能予以賠償。對人身損害的賠償要堅持賠償與損害相一致的原則,既要使受害人獲得充分賠償,又不能使其獲得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