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妨害清算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妨害清算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犯罪主體不同。前罪主體是公司、企業及清算組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單位犯罪,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的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及一般工作人員均可成為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
2、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公司、企業債務,而職務侵佔罪的目的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司財產
3、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清算制度和債權人及其他人的利益,而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財產權及股東的利益。
4、客觀方面不同。前罪表現為在公司、企業清算期間,隱匿財產、在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上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為。職務侵佔罪則表現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