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離婚之前可以寫財產保證書嗎

沒離婚之前可以寫財產保證書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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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離婚之前可以寫財產保證書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寫財產保證書。保證書中關於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

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46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保證書關於離婚時“放棄財產”的承諾,或者對將來離婚時雙方如何財產分割作出的單方保證,如果內容明確,應當視為婚內的財產約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這部分關於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