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判決書流程

刑事案判決書流程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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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開庭五十天,判決書還沒下,這是怎麼回事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