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後自首,男子未取得證據不起訴,檢察院是否可以處罰女同志

女子醉酒後自首,男子未取得證據不起訴,檢察院是否可以處罰女同志
女子醉酒後自首,男子未取得證據不起訴,檢察院是否可以處罰女同志
專業分析:
對於犯罪案件,公安部門的職責是偵查,檢察部門的職責是公訴,法院的職責才是定罪量刑。n公安部門的偵查從法律角度説是根據初定罪名收集相關證據,檢察部門則負責審查證據是否足以提起公訴。因此,在湖南女生醉酒致死案的報道中,其實可以看出似乎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男子有強行違背女方意志的行為,更沒有傷害致死的主觀動機,女方的死因是急性乙醇中毒,因此縣檢察院應該是基於上述情況做出了不起訴決定。n上一級檢察院最終做出的《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撤銷了上述不起訴決定書,要求提起公訴。理由在複查決定書中説的很清楚,“被不起訴人王某利用被害人佩佩醉酒昏迷之際與其發生性關係,屬於以其他手段強姦婦女”。法律意義上説,是因為複查中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二人已經是情侶關係,又有人證物證證明當時女方已經酒醉不省人事,因此認為男方在女方酒醉昏迷喪失辨認能力時發生關係,儘管沒有暴力強迫行為,但在事實上女方已經喪失了反抗能力,因此可以認定未獲得女方同意,即違背了女方意志。n另外,上述你説“沒有證據證明犯罪”,並不等同於“證明無罪”。在這個事件中,起初調查可能傾向於查明男方是否存在強迫行為,是否存在親密關係,從而作出不起訴決定;複查時我感覺重心轉向查明女方當時是否能清晰辨認自己處境,男方是否是在女方喪失行為能力時與其發行性行為,在此前提下要較真的話,就算是情侶勉強也算是強姦的。何況女方又突發意外死亡,無人可為其辯白佐證,因此複查決定書做出“以強姦罪提起公訴”是合理的。nPs:這只是檢察方的決定,是否定罪是法院的職責,提起公訴並不等同於有罪。逮捕是指“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僅僅是定罪的一個方面,還要看證據是否完備,能否構成完整的“證據鏈”,犯罪人是否符合主體要件,是否存在動機等方面的主觀要件等。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