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新出司法解釋,這些重要條文,你必須知道!(三)

針對被徵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徵收方賠償損失那麼提起賠償時要注意些什麼呢20223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0號)中給出了明確的答覆

行政賠償新出司法解釋,這些重要條文,你必須知道!(三)


第一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作出的不產生法律效果,但事實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是否積極作為,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作出的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為行政機關不僅對作出的行政行為、法律行為違法造成損害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對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和事實行為違法造成損害的,亦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對於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於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該規定明確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原則上,原告應當就違法行政行為是否造成損害以及損害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在原、被告均無法舉證或舉證不充分、相關損失無法鑑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的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第十四條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未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能存在行政賠償的,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針對當事人未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能存在行政賠償的,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該規定既能夠體現對當事人實體賠償權益的充分保護,也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賠償訴訟的效率,充分發揮行政賠償訴訟的功能。

第二十七條 【賠償標準】 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採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違法徵收徵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徵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於被徵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該條款明確了財產損害行政賠償標準。國家賠償法規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了賠償金給付的標準,明確了按照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採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司法實踐中違法徵收、徵用土地房屋導致的行政賠償案件,第二款規定了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徵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於被徵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確保當事人獲得的賠償利益能夠充分保障其安置補償權益

第二十八條 【停產停業損失】 下列損失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一)必要留守職工的工資;(二)必須繳納的税款、社會保險費;(三)應當繳納的水電費、保管費、倉儲費、承包費;(四)合理的房屋場地租金、設備租金、設備折舊費;(五)維繫停產停業期間運營所需的其他基本開支。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六)(八)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營性費用開支,是維繫企業被停產停業期間生存所需的基本開支,包括職工基本工資、税金、水電費等費用。停產停業損失期間,應當包括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當事人無法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部期間。


當然,在行政賠償訴訟中涉及的專業知識較多,很多需要被徵收人注意的細節,處於該訴訟行為的專業度、複雜程序,還是建議各位被徵收人遇到需要提起行政賠償的,委託專業的律師介入幫忙處理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