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第61頁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的財產性補償的處理思路: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以分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無配偶以及雙方均有配偶兩種情況。現實生活中,這種同居關係在不斷形成的同時也在不斷解除。有些同居關係在解除時,一方會向另一方主張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補償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協議等形式表現出來。

 

這種補償金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如不應保護,一方已經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張返還?

 

傾向性觀點認為,其屬於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履行與否全憑債務人的意願,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將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接受的履行將不是不當得利,法律承認其保持受領給付之權利。根據傳統的民法理論,自然債務通常分為履行道德義務之給付、不法原因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之給付、婚姻居間之報酬等類型。解除上述同居關係的補償金應當屬於不法原因之給付的自然債務,因為其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基於贈與人給付原因的不合法與受贈人按受贈與的不合法原則上應確認已經給付的不得請求返還,尚未給付的不得請求支付的尺度。

 

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後反悔,主張返還己經支付的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給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