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陳年舊賬,還能要回來嗎?

最近有很多當事人諮詢,詢問已經過了很多年的舊賬還能不能要回來,是不是過了訴訟時效的舊賬就相當於爛了,沒有實現可能了。就相關問題特整理如下:

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陳年舊賬,還能要回來嗎?

首先,訴訟時效經過只是權益的減損,並非訴權的喪失。

具體來講就是相應的債權的效力由原來的法定之債減損為自然之債,而自然之債是指雖為法律所認可,但卻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的債。

對於自然之債,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自願履行,則履行有效。大陸法系中對自然之債概括為四類:因婚姻居間而約定的報酬、賭債、限定繼承的債務以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相關案件進入到訴訟程序,才會涉及到訴訟時效。

同時,訴訟過程中對於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是不能主動向對方釋明的。只有對方主動援引才會引起訴訟時效經過的法律效果。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後,而在自行調解、協商過程中訴訟時效經過只是劣勢,並不代表不能向對方主張。

所以對於時間久遠的應收賬款,各位債主應該做的是,最大限度的去和對方協商、調解,爭取通過出具新的結算憑證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雙方之間的債務進行明確,將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進行續接。同時在溝通過程中儘可能的收集對方的財產線索,以便保證後續的判決執行。

針對時間久遠的賬款,直接起訴並不是最好的選擇,努力和對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調解,往往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