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師轉載有違公序良俗的司法解釋

有違公序良俗的司法解釋1.關於公序良俗原則

大竹律師轉載有違公序良俗的司法解釋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序良俗的概念起源於羅馬法。按照羅馬法學家的觀點,所謂公序即國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謂良俗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準則,這兩個概念的含義非常廣泛,而且在隨着社會的發展其內涵不斷變化。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縣律師事務所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法律免費諮詢律師 大竹合同糾紛律師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提出公序良俗的概念,其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合同法第七條、物權法第七條也做了大致相似的規定。通説認為這些規定的就是公序良俗的內容,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道德,就相當於國外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概念。

我國立法中最早使用公序良俗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公民“姓名權涉及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有三部司法解釋使用了“公序良俗”,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等都使用了“公序良俗”概念。

關於公序良俗的內容。史尚寬先生認為,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如個人之言論、出版、信仰、營業之自由,以至私有財產、繼承製度。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通常認為,公共秩序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風俗,是指社會公共道德,由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從民法總則第一條規定來看,公共秩序解釋為“社會和經濟秩序”可能更為合理。

公序良俗原則的作用在於彌補強行性和禁止性規定之不足,以禁止現行法上未作禁止規定的事項,可見公序良俗原則的作用在於限制私法自治原則,具有與私法自治原則相匹敵的強行法性格。從民法總則關於公序良俗的規定來看,公序良俗原則的功能主要包括:對於習慣的調控、判斷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還有解釋法律與補充漏洞,無具體規定時直接作為裁判依據的功效。具體而言,主要適用於三個方面:

第一,是習慣能否成為民法法源的合同法審查條件。在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習慣或者法院依職權適用習慣法時,事先應當接受公序良俗的檢驗,受其約束,違背公序良俗的,一律排除適用。

第二,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給予否定性評價。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為無效。這種無效是絕對的當然的自始無效。

第三,對於故意違背公序良俗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