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套路”的離婚

那天在網上接到一個諮詢:“我被媳婦套路離婚了,怎麼辦?”

被“套路”的離婚

大家聽過真離婚,假離婚,協議離婚,訴訟離婚,這套路離婚是怎麼套路的呢?

故事是這樣的。

男方因為與異性做了不可描述的事情被媳婦發現,媳婦氣瘋了,把男方從家裏趕了出去,並堅決要求離婚。男方覺得自己偶爾一次,不至於離婚,於是堅決不同意離婚,不同意離婚那就要拿出誠意悔過啊,媳婦提出,不離婚可以,為了防止你再犯,你把共同財產都過户給我,房子一套、奔馳車一台,再賠償我20萬精神損失,同時還要立即還清房子所欠的房貸,男方不同意,説我暫時沒有那麼多現金還貸和給你賠償,寫欠條可以不?媳婦非常生氣:拿不出來就算了,離婚!離婚男方是堅決不同意的,他覺得自己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至於離婚嗎!後來,媳婦説,我再讓一步,辦理協議離婚,房子車子存款都給媳婦,精神損害賠償和剩餘房貸男方兩年內給女方。男方離婚不離家,並且兩年內潔身自好不再犯,雙方就復婚。男方同意了女方的意見,同時,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又簽了一個復婚協議。結果,協議離婚辦完後,媳婦根本不接受男方搬回家裏住,並迅速開始了相親。男方苦苦請求媳婦無果,於是開始自學法律並諮詢律師。

我個人覺得,我起碼是他諮詢的第十個左右的律師。見面之後,先是讓我評價給他寫復婚協議的律師,我説,我不好評價,又好奇的追問,哪個所的律師,他説,不知道,因為他沒去律師事務所,他們在一個地鐵站交接的協議,我就更沒法評價了,只能隱晦的告訴他:你可能找的不是個律師,律師都知道復婚協議無效,因為結婚是人身關係,一個協議無法約束別人必須跟你結婚。然後,當事人開始跟我討論他諮詢過的律師的辦案思路,討論什麼是真實意思表示、什麼是欺詐,討論裁判文書網上關於這類案件的裁判風向,我都覺得他説的很專業,建議他自己打這個官司,他説不行,他還是希望律師來辦理,他覺得我思維清晰、辦事能力強,是他很中意的律師。作為一個見過無數當事人的律師,我知道這樣的恭維意味着什麼。

於是我説,咱們別談法律了來聊聊人生吧:

我覺得,作為一個家裏有奔馳的人,尤其是這個奔馳還不是別人送的,是自己奮鬥來的,幾萬塊的代理費、訴訟費完全不是問題,即使手裏沒有現金,也不影響他能搞到代理費和訴訟費需要的錢。你目前最需要的,不是考慮選哪個律師,費用幾何,而是做出一個艱難的選擇,真的要起訴嗎?

你現在有兩條路:一是起訴你媳婦,從目前的證據來看,還是能證明當時的財產安排不是基於要“離婚”,是為了哄媳婦最終能和好,但是訴訟結果誰也不敢打包票,畢竟我們沒看到對方的證據,法官的裁判也並不統一,而且,一旦起訴,她就再也不可能復婚了,雖然聽説她去相親了,但畢竟還沒到一年,你還心存幻想,起訴了連幻想都沒了,你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接受;二是不起訴,等過了撤銷離婚協議的一年除斥期間 ,你再也沒機會起訴了,媳婦很可能也不復婚,有可能就是人財兩空,你也接受不了。當然,這一年你發了大財,不在乎一兩百萬當我沒説,畢竟你能不能發大財這個事我衡量不了。

小夥哭笑不得:你觀察力太強,看到人心裏了,你懂心理學吧?

所以,別跟我討論代理費多少,訴訟費多少,也別跟我討論勝訴概率了,這些目前對你而言並不重要,也不難,對你而言,難的是怎麼選。人生其實就是一個自己跟自己的較量,兩害相較取其輕,選好了你再來找我吧。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