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況:一、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二、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在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