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須是股東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須為股東。首先明確告訴大家,依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董事長、執行董事肯定是股東,但經理卻不一定是股東。因為經理通常是由董事會聘任的,也有董事擔任經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須為股東。
《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法定代表人變更需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字,除非原法定代表人就是股東。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股東決議是:原來的股東全體開會通過並形成決議,法定人數以上的股東簽字生效。受讓人原來不是股東就不能參加會議,也無權簽字。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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