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義股東能否請求公司解散
名義股東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公證解散,例如持股權10%以上,公司出現嚴重經營困難,不解散造成股東權益嚴重受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法強制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1、破產。
公司宣告破產時,公司即應解散。
2、政府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其解散:
當公司設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設立公司時;
當公司執行業務的董事不顧政府主管機關的書面警告,繼續或反覆實施違反法令或章程的行為時;
當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而長期不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又長期停止營業時。
如果政府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公司即應解散。
3、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法院可以根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請求,經審理後裁定解散:
當公司業務遇到顯著困難,使公司已經遭到重大損失或有遭到重大損失的危險時;
當由於董事不當管理或處分公司財產、危及公司存續時。
如果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應解散。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在公司出現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會損害股東權益時,可以申請公司解散。
所以名義股東在符合條件情況下,可以申請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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