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收購股權能否不承擔之前的債務
民法典對收購股權能否不承擔之前的債務沒有規定,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公司以其出資承擔公司的債務,如果被收購股權股東如實出資的,收購股權一方不承擔公司債務。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出資不足的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收購股權能否不承擔之前的債務沒有規定,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股東以其出資承擔公司債務,股權受讓人知道股東未履行出資責任受讓股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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