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公司名稱變更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名稱變更後,不影響公司債務的承擔,公司債務由公司財產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五百三十二條【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分公司欠債,能要求其總公司清償嗎
分公司的債務按照以下步驟來清償:
首先,用分公司的財產來清償。
雖然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它是總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需要對自身的債務承擔責任。
然後,分公司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務的,由總公司清償剩下的部分。
分公司的財產也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分公司在管理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實質上也是總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就要總公司對其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根據債務金額大小選擇被告在小額訴訟中,將分公司列為被告,只要得到總公司的授權或者認可,分公司管理的財產又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不需將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只有當債權數額巨大或者較大時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較為複雜,超出了分公司處置的權限時,需要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而公司債務由公司財產承擔,所以公司名稱變更後,債務仍然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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