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上市公司法人親戚是否需要調查信息?

在當代這個社會,親戚是我們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那種佳通企業,企業中的員工大多數都具有親戚關係,但是實際上很多人對此並不是十分了解,比如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上市公司法人親戚是否需要調查信息?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上市公司法人親戚是否需要調查信息?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上市公司法人親戚是否需要調查信息?

不需要。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二、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發生矛盾糾紛時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首先小編可以非常負責的告訴大家,是不需要進行信息的調查的。其次,小編想要友情的提醒大家一下上市公司的法人並不是那麼好當的,它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的,當然也會享有一定的權利,具體的都是可以諮詢律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