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未經債權申報能否直接起訴
債權人如果在解散清算時未申報債權人,在公司清算結束前,債權人可以起訴主張以剩餘財產分配債權。如果破產清算的,債權人要補充申報債權,對債權表記載有異議,才能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第十四條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破產申報的方式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户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
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公司解散和破產都可以申報債權。
債權人在解散清算時未申報債權人,在公司清算結束前,債權人可以起訴主張以剩餘財產分配債權。
如果破產清算的,債權人要補充申報債權,對債權表記載有異議,才能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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