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的變價原則

破產財產的變價原則:
一、公開處理的原則。破產財產是全體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基礎,變價工作事關每個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清算組在對破產企業財產作變價處理時應發通知,通知所有債權人及債務人,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資產變現。
二、徵得人民法院許可的原則。清算組制定財產變現方案,應提交債權人會議通過,並報人民法院批准後才能生效。在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始終處於主導地位,對清算組的工作有監督、確認和撤銷權,所以清算組在處理企業財產的變現工作中,應事先徵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三、成套設備整體出售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企業中的成套設備,應當整體出售,不能整體出售的,可分散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指出:“破產財產中的成套設備,一般應當整體出售。”企業破產財產的變價,可採用拍賣、變賣等公開的方式進行。
但是,依法不得拍賣或者拍賣不成的破產財產,可以在破產分配時進行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依法屬於限制流通的破產財產,應當由國家指定的部門收購或者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破產財產的變價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