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下列情況屬於有特殊困難:(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税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税款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税款的,經批准可延期繳納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