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無功能障礙的屬於輕微傷。《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6.7骨皮質的砍(刺)痕或者輕微撕脱性骨折(無功能障礙)的,不構成本標準所指的輕傷。體表5.12.5輕微傷a)身體各部位骨皮質的砍(刺)痕;輕微撕脱性骨折,無功能障礙。b)面部Ⅰ燒燙傷面積10.0釐米以上;淺II燒燙傷。c)頸部Ⅰ燒燙傷面積15.0釐米以上;淺II燒燙傷面積2.0釐米以上。d)體表Ⅰ燒燙傷面積20.0釐米以上;淺II燒燙傷面積4.0釐米以上;深II燒燙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