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合同的特點及其處理方法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的特點如下: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2、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撤銷合同,由撤銷權人自由決定。
3、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應為有效,並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銷的因素就認為其無效,當事人應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可撤銷合同的處理方法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屬於有效合同嗎
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是有效的。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合同被撤銷以後,合同才會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民法典中可撤銷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合同的情形包括因欺詐、威脅、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簽訂的合同。
1、基於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可撤銷合同的特點及其處理方法有哪些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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