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抵押擔保合同抵押權不成立的情形是怎樣的

一、簽完抵押擔保合同抵押權不成立的情形是怎樣的?

簽完抵押擔保合同抵押權不成立的情形是怎樣的

簽完抵押擔保合同抵押權不成立的情形是,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一般不動產抵押都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哪些財產可以做抵押擔保?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禁止抵押擔保的財產有哪些?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四、抵押擔保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範圍;

5、保證的期間;

6、抵押合同還要包括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7、質押合同還要包括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8、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抵押權需要辦理登記,一定要及時到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若抵押權不成立,對債權人是具有法律風險的,只有依法設立了抵押權,才能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個人合法財產都可以依法辦理抵押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