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合同是否可以申請支付令
居間合同的居間人請求委託人支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可以送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申請支付令條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第二百一十五條受理支付令申請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二、居間人要求支付服務費要注意什麼
(1)所謂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尚須注意的是隻要合同成立即可,至於合同生效與否在所不問。
例如,附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因條件未實現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認為居間人不得請求支付報酬。
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不能視為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
(2)由於居間合同可以隨時終止,有時不免會發生委託人為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故意拒絕居間人已經完成了的中介服務,而後再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
就此情況,居間人並不因此而喪失報酬的請求權,因為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是以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為前提。
(3)委託人是否給付居間人報酬及其支付數額,原則上應按照居間合同約定。
這裏合同的約定,可以是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明確的,如果居間合同中對於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委託人和居間人,可以協議補充;
如果仍然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商業交易習慣來確定;
如果還是解決不了,可以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所謂合理應考慮諸多原因,如居間人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物力、財力、人力以及居間事務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4)報酬的給付義務人。
在報告居間的場合,因居間人僅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而不與其相對人發生關係,因此,居間人的報酬,應當由委託人給付。
在媒介居間合同中,居間人不僅向委託人提供報告訂約機會,而且還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訂立,由於有了居間人的中介活動,使得委託人與第三人雙方發生了法律關係,委託人與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況下,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應由因媒介居間而訂立合同的委託人與第三人雙方平均負擔。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委託人請求居間人支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在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可以送達的,委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