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審查起訴條件是什麼?
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正確;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在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對偵查階段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蒐集的證據進行全面複查,既是對偵查工作的檢查和驗收,又是偵查工作的深入和發展,其目的是進一步保證案件的質量。
二、偵查和審查起訴的期限分別是多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
3、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二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5、 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二) 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案件的情況特殊且有複雜的情況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在我國如果想要提起審查起訴的,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的,如果提起的起訴不滿足相應的條件的將視為是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法院有權對於不符合規定的起訴的申請不予受理,直到提起的訴訟是滿足相應條件的才會被法院進行受理,這是合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