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訂勞動合同不能直接走。
第一,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違法解除事實勞動關係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未滿一個月的,用人單位可以補籤書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第三,通過辭職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通過協商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也需要用人單位同意,不能單方面隨時解除事實勞動關係。
但是,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非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簽訂口頭協議,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四)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五)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通知用人單位:
(一)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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