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買賣糾紛屬於哪個合同
買賣糾紛屬於經濟糾紛。經濟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哪些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同意或追認才能生效。
在實踐中主要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事先同意,以自己的名義訂立的,其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該類合同經法定代理人事後追認的,自追認生效時,效力待定的合同溯及合同成立時自始有效。但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則轉化為自始無效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明確表示拒絕追認的;
2、法定代理人自收到相對人的催告通知起一個月內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的;
3、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撤銷效力待定的合同的。
關於追認,需要注意:
1、追認可採用明示、推定或默示的方式
2、追認的意思表示需要到達受領人或受領人已瞭解。
(二)因無權代理(但不構成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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