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履行與指示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一、第三人履行與指示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第三人履行與指示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區別在於主體不同以及將會方式不同,指示交付是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交付區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所謂現實交付又稱直接交付,僅指一方將物的佔有移轉給另一方的事實。這是通常意義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交付也可藉手他人實現。如甲委託乙將書交給丙,同樣是現實交付。

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違約規定

中止支付價款權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是指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由合同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情況外,根據合同自治(自願)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和不增加債權人合同履行成本的情況下,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可以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委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此類合同:

1.按約定路線運輸義務發生債務轉移。雖然合同雙方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但並不表示合同雙方當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了改變,債務不因此而轉移給第三人;

2.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特別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3.在這類合同中第三人只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4.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的債務雖然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在出現違約情況時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債務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並不因第三人的存在而免除違反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這是因為雖然有第三人出現在合同中,但其並非合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同當事人,不直接與債權人發生合同法律關係,因此也就不享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利或承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所以發生違約情況時,債權人只能追究債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務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人履行還有指示交付存在一定方面的不同,第三人履行債務合同也就是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和不增加債權人合同履行成本的情況下,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可以按約定路線運輸義務發生債務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