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租賃合同解除經營損失如何賠償
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經營損失賠償的,按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承租人實際造成損失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嗎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實踐中,依法簽訂的租賃合同,原則上雙方都應該遵守並履行的,任何一方違約的,都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且守約方都可以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非出現法定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地震洪災、政府政策、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如房東將租客的東西搬出來的,或將房屋轉租給其他人等等。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如租客逾期未交租,經房東合理催告後,仍然未交組的,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租客將出租屋破壞掉,導致無法正常出租的,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賠償。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租客出現上述情形時,房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甚至要求租客賠償損失。
房東不可以強行解除租賃合同當租賃合同未到期時,沒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租客又不願協商解除合同的,房東是不可以強行解除租賃合同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造成經營者損失的,如果合同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賠償,如果沒有約定,一般是按給承租人造成的實際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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