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構成預期違約的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構成預期違約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構成預期違約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構成預期違約的條件是有以下幾點:

1、明示預期違約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

2、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願地、無條件地、確定地和不含糊地作出;

3、當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須是重大的不履行,即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銷售公約》所指出的“根本違約”;

提出的不履行必須沒有法定理由,如果一方享有抗辯權而提出不履行,不構成違約問題。按照英美判例法,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預期違約時,另一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預期違約。如果接受,明示預期違約視為即期預期違約,可依照現實違約的救濟方式,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但其同時負有及時採取必要、合理、有效的補救措施的義務。如果不接受預期違約,則合同效力仍然存在,待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時,有權請求債務人(表示預期違約的一方)履行合同,若其拒絕履行,則可以追究違約方的實際違約責任。

二、構成默示預期違約條件:

1、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履約;

2、商業信用不佳,令人擔憂;

3、債務人在準備履約或履約過程中的行為和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有違約的危險。如果當事人一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另一方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可能,有權請求對方提供擔保,並中止履行合同;若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提供適當的擔保,則可以按照預期違約的一般救濟原則行使權利。

生活中為了促進雙方的發展以及雙方的收入,一些企業之間會存在合作的關係,其主要目的還是在於自身的發展。那麼有合作就有合約的約束,這也是為了保障雙方之間的利益不存在衝突,同時也是為了發生糾紛的時候,不會存在衝突,可以根據合同規定更好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