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及注意事項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屬於無效合同。那麼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無效合同的確認要注意什麼事項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無效合同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及注意事項

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無效合同的認定不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科學判斷問題。司法實務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斷一個合同是否無效合同,具有相當難度。況且在不同時期的立法中,對之也有不同的語言表述。目前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尺度不一、處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筆者認為,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合同無效的根本性原因,從廣義上來看,《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等規定都可以看作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這裏如何把握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規範意旨是正確認定無效合同的關鍵。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雖然強制性規定通常使用“必須”、“不得”、“禁止”、“應當”等措詞,但是,由於合同法頒佈較晚,此前的許多法律、行政法規帶有一定的計劃經濟的成份,使用了大量“必須”、“不得”、“禁止”、“應當”,其中有許多並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僅以條文存在上述措詞就認為屬強制性規定,顯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體意。筆者認為,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強制性規定,應從該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違反該條款對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等方面進行考量。法律授權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具體確認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確認中要注意什麼?

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為“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2],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借鑑。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甄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究其原因,是因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着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3].但是,對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合同法》第52條第(四)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4].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後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筆者認為這並不是説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即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係和鼓勵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的確認是法官裁量的結果。鑑於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使民事行為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筆者以為,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為宜,因為在此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

5、認識認定無效合同啟動司法程序和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區別。有些強制性規範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但並非不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法院可建議行政機關處理而不必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為及責任的強制性規範時,法院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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