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共同財產汽車怎麼分?

一、夫妻離婚共同財產汽車怎麼分?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汽車怎麼分?

可以協商分配,也可以賣了,錢雙方平分。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如果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就攢了一部分錢,車輛是用自己婚前的積蓄購買的,且該車輛的登記信息是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則該車輛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如果夫妻一方購買車輛的時候是用婚前自己的積蓄購買的,然而車輛在辦理登記的時候卻登記在配偶的名下。那麼該車輛既視為對於另一方的贈與,則車輛屬於共同財產。

3、如果夫妻雙方結婚後一段時間了,買車的錢是用婚後的共同收入購買的。那麼該車輛即使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果在訴訟中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對車輛進行評估,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作出評估,評估時間一般在一個月左右,也可能會延長兩至三個月。如果雙方對評估結果沒有重大異議,不再申請重新鑑定的,法院就會按照評估結果價格分割。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哪些?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汽車肯定也是要進行分割的,但是汽車的分割只能夠折算成他具體的價錢,然後平均分配,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之前就已經協商好將汽車怎樣分配,那麼就按照自己協商的那樣來分,如果是婚前購買的汽車,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是不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