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哪些?

一、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哪些?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哪些?

1、工資、獎金

這裏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2、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裏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2)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只有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情況下不屬於共同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現在的生活也是越來越複雜和捉摸不透,在面對婚姻生活中的矛盾,也要經過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解決。對於雙方財產比較多,需要詳細計劃分的情況,可以選擇在婚前簽署婚前協議。這樣對於共同財產也更好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