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己經離婚好幾年了怎麼辦分割財產
離婚好幾年後財產分割,主要看離婚證的離婚登記時間,如果登記時間超過三年的,一般不可以再進行財產分割了。法律上規定了重新分隔財產的訴訟有效期是三年,如果超過三年,司法機關可以不予受理。離婚的財產糾紛及撫養權應當由雙方協商決定,無法協商決定的可以通過司法機關判決來解決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時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5。
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
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
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在我們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一定要清楚離婚協議約定的條款是不能超過《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的,人民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沒事可以多瞭解下法律知識,不然到時吃虧的一定會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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