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不能夠生育而離婚要求賠償有法律支持嗎
因為不能夠生育而離婚要求賠償是沒有法律支持的。不能夠生育不屬於法律上的法定過錯行為,不能夠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規定的能夠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行為如下: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協議中的補償款能夠受到法律的支持嗎
男女雙方協商一致自願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補償款的,該離婚協議在完成離婚登記後生效,受法律保護。
當事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及其補償的約定,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規定,則為有效,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家務勞動的價值雖然無法直接通過市場價值進行衡量,但家務勞動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且為另一方的事業發展以及孩子、老人的安穩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舉意在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更好地平衡和保護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犧牲的一方的合法權利。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離婚經濟補償僅限於在離婚時提出,包括在協議離婚以及離婚訴訟中提出。如雙方已經協議離婚或經判決離婚,一方再行提出經濟補償的請求,法院將不予受理。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離婚經濟補償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其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但由於家務勞動多為家庭生活內部事宜,很難提供直接證據予以證明,舉證較難。
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可嘗試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舉證:可通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證人證言、鄰居的證人證言以及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證人證言予以證明;可通過提交相關門診、住院病歷等材料對照料老人、撫育子女義務負擔較多予以證明;可通過提交與孩子老師、培訓機構等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對撫育子女義務負擔較多予以證明。
離婚經濟的補償方式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先,如離婚雙方能夠就離婚經濟補償辦法進行協商,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法院對當事人協商的辦法不持異議。如雙方當事人無法就離婚經濟補償的具體辦法協商一致,則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依法判決。
一般來説,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婚姻關係存續時長、負擔家務一方承擔家務勞動的時長、家務勞動的種類,另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成就,如學歷學位、專業職稱、職業資格、知識產權等,以及另一方的實際收入水平等因素,對離婚經濟補償酌定最終數額,而非按照所謂的“市場價格”。
此外,經濟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不能夠採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扣除經濟補償,再對剩餘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做法,否則將失去離婚經濟補償的救濟意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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