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孩子探視權如何約定
民法典規定,子女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方式等內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確定後,按協商的內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望權的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
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
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
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
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探望權由父母雙方約定,主要是約定探望時間、方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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