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需要去哪申請?
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訴訟離婚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強制離婚的決定是由法院作出的,通過起訴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法院受理之後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同意立案判決離婚的,會先進入調解程序,若雙方不願意調解,會開庭審理此案件。
二、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什麼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離婚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户口本複印件、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財產分割相關證據(房產證、存摺、汽車、公司營業執照、股權比例證明和其他財產清單)。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起訴離婚需要如下程序:
1、起訴。即當事人需要攜帶結婚證、身份證、起訴書,起訴書還有包括原,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受理;
3、調解;
4、裁判。即經調解無效,法院確認感情破裂的,應准予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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