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是否允許和軍人離婚
和軍人離婚不犯法。但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重大過錯指的是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法律是否允許與服刑期間的人離婚
法律允許與服刑期間的人離婚。配偶方提出離婚有兩種途徑: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自願離婚的,需要民政部門的相關人員配合,到服刑人所在的監獄辦理離婚手續。在現實生活中,此種途徑的可行性較小。
2、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程序與普通離婚程序相同,只是鑑於服刑人員自身的特殊性,此種離婚案件與普通離婚案件在程序上有着不同。一方在監獄服刑,所以通常情況下,庭審程序會在監獄內進行。
配偶方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一方正在服刑的,另一方配偶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服刑地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沒有離婚和別人同居是否犯法
沒離婚和別人同居是違法的,民法典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他人同居,違反了民法典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對夫妻感情帶來傷害、破壞了婚姻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婚內與他人同居,屬於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內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的行為。
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認定重婚罪: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重婚案件受害人可以通過兩種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二)提起離婚之訴並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法律是否允許和軍人離婚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