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怎麼處罰?
1.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須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
2.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於家長對子女的婚姻選擇不滿,或強迫子女選擇家長滿意的對象;也有子女不滿離婚後的父母的再婚選擇的。
這些情況處理好了有利於安定團結,如果情節比較輕,可以通過親友鄰里或者有關單位進行幫助解決,被害人如未要求對干涉人進行懲罰,司法部門就不干預。只是在被害人認為説服不能解決問題時,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處理。如果可能出現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險或其他嚴重後果時,司法機關就要主動進行干預,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行為有哪些?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被參與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暴力干涉”是構成本罪的主要特徵,沒有使用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採取的暴力行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不構成本罪。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沒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於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當然,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屬於公訴案件,不必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可依照自己的權限提起訴訟。
婚姻關係的處理需要理性和友好,婚姻雙方當事人儘量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問題,減少言語和行為爭執的發生。婚姻是自由的,一方對一方不想建立婚姻關係的,應該尋找合適的時間説清楚。婚姻更是一種契約關係的建立,雙方合作共贏,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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