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
雖然我國的法律原則上來説是保護探望權的,但是權利應當設置邊界,不存在可以隨意行使的權利,因此法律上為了保障探望權的正確行使,也設置了能夠對探望權進行拒絕的法定事由。
如果父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權,但是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探望不會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恢復其探望子女的權利。
但這一規定主要針對的是暫時性的事由,一般情況下也是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針對對方的行為提出的中止,而非對其探望權進行剝奪,同時也不是指子女對探望權的拒絕,針對子女拒絕探望權的情況,司法實踐中也有相應的處理方法。
二、子女拒絕父母行使探望權如何處理
在涉及到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的訴訟中,可能並不構成中止探望權的事由,但是情況是子女自身拒絕探望,針對這種情況,法院一般都會做出特殊的處理。
首先在涉及到探望權的行使時,在法院判決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對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應當在考量探望權的行使時間和方式等時徵求子女的意見;
即使是14週歲以下的,也要充分考慮其感受,按照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方式判決。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在探望權的行使上,是應當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的,雖然我國法律對子女拒絕探望權如何處理沒有明文規定,但仍可參照學理和法律原則進行處理。
我國台灣地區對子女拒絕探望的,七週歲以下的在考慮子女的感受的前提下按照協議或者判決進行執行,直接撫養一方對另一方的探望有害可以舉證;
七週歲以上的,如果能證實拒絕探望是獨立自主的真實意思表示,則不支持被拒絕者行使探望權。
通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瞭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通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如果您還需要其他方面疑問的話,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