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同居是非法的嗎
婚前同居不違法,但這種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對於同居雙方都沒有配偶的同居行為,現行法律不做干涉,但如果一方有配偶與別人同居,則屬於違法,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重婚罪。
婚前同居即男女雙方在結婚前以夫妻名義公開或祕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種兩性關係,雙方是以可能的結婚為目標,類似"試婚"概念。男女雙方不以結婚為目的同居,不稱為婚前同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婚前同居有繼承權嗎
男女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不會形成夫妻關係,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沒有繼承權。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定繼承的,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婚前隱瞞乙肝是犯法嗎
乙肝一般不屬於重大疾病,因此婚前一方隱瞞患有乙肝並不是違法行為。
《民法典》規定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對於“重大疾病”,其涵蓋的範圍目前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是根據《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精神衞生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判斷。
《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同時,《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於“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的含義,《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作出了具體規定: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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