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法典中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二、法院審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步驟是什麼
1、申請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對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手續不完備且無法補正的,駁回申請;
認為手續完備的,受理案件,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並指定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不測的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
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公告期間是尋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現的期間,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經期間,人民法院不得縮短或者延長。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4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中仍應當依據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
3、判決。
在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終結案件的審理。
公告期間屆滿,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現,宣告死亡的事實得到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
判決書除應當送達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判決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法律文書生效往往需要送達當事人,就宣告死亡的判決而言,其需要送達當事人才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宣告死亡的判決生效同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不是同一個問題。
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是文書作出之日,也就是説基於宣告死亡人死亡的事實而發生法律關係的變化自文書作出之日就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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